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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12 | 民政部规范NGO的公募活动当是非常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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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救灾  民政部  公益  ngo  规范 
 

  民政部近日发布公告,就社会组织在此次抗震救灾中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和接收救灾捐赠款物转交有关事项提出了具体要求。(6月11日中国广播网) 

  对于民政部在抗震救灾中发布的这一公告,我表示赞成。古人云,乱世当用重典。因为只有重典才能有效震慑不法行为,防止有人趁乱作恶,迅速实现由乱转治。眼下虽说不是“乱世”,但也可谓“乱时”,出台、动用一些比平时更加严峻的法律法规命令指示,是必须的也是可以理解的非常之举。 

  在抗震救灾中开展救灾募捐的社会组织,是NGO组织——即一种非政治、非宗教的民间公益交流平台——的一种典型形态。中国NGO在抗震救灾中的表现,表现出了足够的能量。他们不仅进行范围广泛的公募,还有组织地前往灾区开展救援。有关专家所谓中国的公民意识在此次地震中得以形成的说法,可以从NGO的行动中找到有力的例证。 

  即使中国的NGO在抗震救灾中的表现可圈可点,但将他们纳入有关部门主导的管理规范之下,使民众捐献的款物得到合理使用,民众的救助力量——包括NGO之内的和NGO临时召集的——得到快速凝聚,甚至NGO自身的健康成长,都有益处。何况,当前抗震救灾亟需稳定人心,安抚情绪,因此,使NGO的活动规范化、法制化,而不致引起民众反感与抵触,引起灾区秩序混乱,是确有必要的。基于此,民政部在当下发布关于规范NGO募捐活动的公告可以理解。 

  笔者也以为,这种由政府部门主导的对于NGO的规范活动,只宜在救灾、战时、高度战备等特殊时刻进行;在救灾、战时等特殊情况之外的清平无事的时期,或在NGO的行动并不涉及特殊情况之时,有关部门应该少一些规范,少一点插手,放手让NGO在自身主体作用下成长、发展。 

  正如大人不放手,小孩就永远也学不会自己走路一样,有关部门如果对NGO的行动能力总是取不信任、警惕、戒备的态势,那就会通过发布种种措施规范,打消NGO的行动热情,逼仄NGO的行动空间,掣肘NGO的行动进程,最终使NGO的行动能力停留在一个较低水平。 

  有关部门放手让NGO去发展壮大,天也塌不下来。NGO总是为公益而存在,总是受到法律法规和民众的监督。如果有的NGO在局部行动中出现失误,自然会有法律介入;如果其在性质上已经发生变化,沦落为谋取私利的组织,民众也不会答应,法律也可以制裁。 

  中国当下的 NGO应该再多一些还是已经够多了,本不是问题。NGO这一事物本身并不能形成价值判断,应该有其生长的空间。只要它确实为着公益而来,有关部门就应该放心、放手让其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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